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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SD記憶卡阮占江 法制網通訊員 曾妍
  8月18日,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在該院中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深圳市mSATA萊特妮絲服飾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劉倩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湖南高院副院長楊翔任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由於該案不具備調解條件,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撤銷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劉倩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3萬元(含合理開支費用);駁回上訴人萊特妮絲服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上訴人劉倩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支付賠償費用,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上訴人萊特妮絲服飾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由被上訴人劉倩負擔1600元。
  深圳市萊特妮絲服飾有限公司是第5ddr4639721號“萊特妮絲”、第5978151號“lightness” 文字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核定使用在第25類(包括服裝、緊身圍腰女內衣、緊身衣褲、胸衣等)商品上。2012年,該公司發現淘寶網上有名為“瑪麗亞美體會所”的賣家經營的“萊特妮絲美體內衣”網店在銷售假冒其商標的內衣,遂向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投訴。淘寶公司經審查後刪除了該產品鏈接。後萊特妮絲公司在劉倩經營的淘寶店鋪中購買到了其認為是侵害其商標權的產品,遂向法院起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萊特妮絲公司是涉案兩枚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但經當庭撥打防偽電話,證實該內衣系萊特妮絲公司生產的產品,且萊特妮絲公司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前述事實,因而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淘寶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對淘寶店鋪經營者進行了嚴格的事前審查,以及在接化療飲食到投訴後及時刪除了產品鏈接,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最後判決駁回萊特妮絲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一是劉倩的辦公室出租行為構成侵權:(1)防偽弔牌可能是真的,但不能證明產品是正品;(2)涉案產品中的二維碼與權利人打擊的一起假冒商標案中產品的二維碼一致,表示均是假冒產品;(3)涉案產品中16位仿偽碼不在上訴人的數據庫;(4)在刪除產品鏈接後,店主劉倩並未提出反駁意見,至今亦未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二是淘寶網的行為構成侵權:淘寶網刪除產品鏈接後,沒有對劉倩另行採取處罰措施,導致繼續銷售其他侵權產品。原審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以及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淘寶公司已經盡了合理審查註意義務,未構成共同侵權,都是錯誤的。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二被上訴人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用及本案公證費、律師費、公告費用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稱,被答辯人提供的公證購買的實物應當為正品,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證購買的實物為侵權產品,被答辯人主張被上訴人劉倩侵害其商標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主張該實物為侵權產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被上訴人劉倩構成侵權,答辯人也不構成侵權,答辯人並不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對於被上訴人劉倩店鋪中的其他商品是否構成侵權,答辯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無法進行甄別或主動審查,只有在權利人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的情況下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答辯人,答辯人才能進行調查處理。被答辯人在2012年3月16日投訴的商品鏈接與本案訴訟所涉的鏈接為完全不同的鏈接,同時在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和附隨的證據材料後,答辯人依法進行了刪除已經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湖南高院經審理,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劉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二是淘寶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關於劉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案中雖然涉案商品弔牌的防偽碼是真實的,但經對涉案產品二維碼的掃描,商品的二維碼與一維碼不能對應,與一維碼的查詢方式相比較而言,一維碼和二維碼的唯一對應更能證明事實的情況,另外,劉倩對於淘寶公司的處理並未及時提出反通知,法院認定劉倩銷售的產品並非萊特妮絲公司生產的產品,系假冒產品。本案中劉倩經法院公告送達,並未參加訴訟,也未提供侵權產品的進貨來源或上訴人的授權,法院對劉倩的行為構成侵權予以認定。因萊特妮絲公司沒有提供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具體數額,也未提供劉倩因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利益,因此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適用賠償的數額,劉倩店鋪的經營時間大約2年,考慮到劉倩網店的實際經營規模,也考慮到上訴人侵權費用的開支,法院確定劉倩的侵權賠償數額為3萬元,因雙方當事人都對劉倩現在已經不再對上訴人的產品進行銷售沒有異議,因此法院不再判決劉倩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關於淘寶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湖南高院認為,被上訴人作為網絡提供平臺,不參與銷售,不存在直接的侵權行為,對於網絡信息發佈,網絡信息提供商只應在其能力和範圍內承擔合理的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的情況下,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後認定,淘寶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淘寶網已經對店鋪經營者及其經營的商品信息僅已經盡了合理的審查註意義務,淘寶公司在接到上訴人的投訴後即對涉案侵權產品的信息鏈接予以了刪除,湖南高院認為淘寶公司的行為不存在共同侵權,對上訴人對於淘寶公司與劉倩的行為存在共同侵權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要求劉倩承擔侵權責任的上訴請求,湖南高院予以支持。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淘寶公司與劉倩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法制網長沙8月18日電  (原標題:湖南高院副院長楊翔審理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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